甲方:广东中创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鉴于:
甲方是“第二届粤港澳大湾区新材料创新企业50强活动”(“活动”)的主办单位;乙方是本次活动的特邀评审专家。
因乙方在活动过程中将从甲方接触到并被要求予以保密的信息(“保密信息”),为保证活动的顺利实施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就本活动工作中的有关保密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保密信息是指根据本保密协议(“本协议”),甲方提供予乙方的与活动参评企业经营及事务相关的口头或书面的敏感信息(包括商业、技术、科学、经营、管理、财务、市场、业务、知识产权或其他方面的敏感信息)。
第二条 保密信息提供的目的
2.1 本协议所述之保密信息均是为实施本活动之目的而提供。
2.2 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归属于信息最终提供方(活动的参评企业)。
第三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
3.1 乙方会将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所规定的措施)以保守秘密。
3.2 乙方只会将保密信息用于活动而不作其他用途。
3.3 除本协议允许的情况外,乙方将不对其他个人或机构披露保密信息。
第四条 协议双方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以下情形:
4.1 非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已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4.2 乙方在获得信息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以前已经了解并且没有保密义务的信息,无论该信息上是否经信息提供方标明“应予保密”或者“属于专有”,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明示需要保密,但前提是对此乙方能以书面证据证明。
4.3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实施本活动而必须对外披露的信息。
4.4 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做出的信息公开。
4.5 事先取得信息提供方的书面同意而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保密信息的返还
信息提供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返还或销毁任何依本保密协议而提供的书面保密信息及其复制件,并且乙方在返还或销毁时应附有书面陈述,该书面陈述应注明,此类返还或销毁时,乙方没有直接或间接地故意保留或控制任何保密信息及其复制件。乙方在收到此类要求的十日内满足信息提供方的该等要求。
第六条 保密期限
本协议项下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或保密信息提前公开披露之日止。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因乙方违反协议约定给本协议他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他方因此所受损失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协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九条 其他事项
9.1 本协议自协议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9.2 本协议各方对本协议内容的修改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将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